13 给水工程

 

13.1
水资源
13.1.1
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对与其他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13.1.2
必须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切实保护水源。对境外引水工程及其配套水源网络工程应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13.1.3
城市供水水源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不同地区的性质确定,宜采用95%?97%。
13.1.4
城市供水水源应采用分区调蓄的原则,建设区域性的水源调蓄系统。
13.1.5
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
13.1.6
节约用水,积极推广中水及海水综合利用。
13.2
用水量预测
13.2.1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的用水标准应符合表13.2.1的规定。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用水标准             表13.2.1
项  目
用水标准
居住用地(R)
240L/人•日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
150?200 m3/ hm2•日
政府社团用地(GIC)
120?150 m3/ hm2•日
工业用地(M)
80?130 m3/ hm2•日
仓储用地(W)
40?50 m3/ hm2•日
对外交通用地(T)
25 m3/ hm2•日
道路广场用地(S)
25 m3/ hm2•日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50 m3/ hm2•日
绿地(G)
25 m3/ hm2•日
特殊用地(D)
50 m3/ hm2•日
注:(1)所列标准为平均日用水标准。
(2)居住用地按人口规模计算用水量。
(3)当工业耗水量高、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下限。
(4)政府社团用地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下限。
 
13.2.2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的用水标准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的用水标准                表13.2.2
项   目
用水标准
居住(按人口计算)
240 L /人•日
商业服务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15 L / m2•日
行政办公设施(按建筑面积计算)
12 L / m2•日
标准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6?10 L / m2•日
仓储设施(按建筑面积计算)
3.5 L / m2•日
浇洒绿地及道路广场(按用地面积计算)
2.5 L / m2•日
注:(1)所列标准为平均日用水标准。
(2)居住用水标准所列用水量已包括生活区内小型公共建筑和小型浇洒绿地用水量,但未包括大面积绿化及市区级公共建筑用水量。
 
13.2.3
计算用水量时,应考虑15%的其他用水。
13.2.4
总体规划中应采用多种方法对用水量进行复核。
13.3
水厂和泵站
13.3.1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宜达到国际水平。
13.3.2
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13.3.3
水厂用地面积应包括生产废水回用用地和污泥处理用地,并预留深度处理用地,宜按表13.3.3进行计算。
水厂用地指标                       表13.3.3
水厂设计规模
(万m3/日)
净水厂(包括深度处理)
(hm2/万m3
配水厂
(hm2/万m3
1?5
1.00?0.70
0.50?0.40
5?10
0.70?0.50
0.40?0.30
10?30
0.50?0.30
0.30?0.20
30?50
0.30?0.10
0.20?0.08
注:规模小于1万立方米/日或大于50万立方米/日的水厂宜参照执行。
13.3.4
泵站用地面积宜按表13.3.4进行计算。
泵站用地指标                      表13.3.4
泵站设计规模(万m3/日)
泵站用地(hm2/万m3
1?5
0.35?0.25
5?10
0.25?0.20
10?30
0.20?0.10
30?50
0.10?0.03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规模小于1万立方米/日或大于50万立方米/日的泵站宜参照执行。
13.4
输配水
13.4.1
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32米的要求。对于局部地势较高的地区和高层建筑水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局部加压系统。
13.4.2
水源至水厂的输水管应采用管道或暗渠。
13.4.3
配水管网应留有余地,宜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乘1.2?1.4的弹性系数计算,并按消防时及事故时等工况进行校核。
13.4.4
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13.4.5
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13.4.6
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影响。生活给水管道严禁采用镀锌钢管。
13.4.7
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200毫米。当管径大于等于1400毫米时,宜另增设配水管。
13.4.8
给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东侧、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13.4.9
局部地区供水水压不足需设二次供水设施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供水水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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