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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非居住建筑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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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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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表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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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性质 |
日照间距 |
最小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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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 |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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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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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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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10.1.1与10.1.2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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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1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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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 |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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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非居住建筑退让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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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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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表 表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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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退让距离 |
最小距离(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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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15倍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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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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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 |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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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
非居住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5米;非居住建筑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2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