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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住宅建筑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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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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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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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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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 |
平行布置的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9?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8倍。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米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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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 |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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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 |
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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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 |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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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 |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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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6 |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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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7 |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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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8 |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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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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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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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住宅建筑退让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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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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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