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城市绿地

 

7.1
城市绿地分类和标准
7.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
7.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7.1.3
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7.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有关规定执行。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7.1.4的格式汇总。
城市绿地统计表                         表7.1.4
序号
类别名称
绿地面积
(hm2
绿地率(%)
(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绿地面积
(m2/人)
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公共绿地
2
生产防护绿地
3
高尔夫球场绿地
小计
4
附属绿地
中计
5
其它绿地
合计
备注:__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__hm2,现状人口__万人;
      __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__hm2,规划人口__万人;__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__hm2
 
7.1.5
全市的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45%,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50%。
7.2
公共绿地
7.2.1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7.2.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
7.2.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70%。
7.3
生产防护绿地
7.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7.3.2
全市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7.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7.3.3.1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米。
7.3.2.2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为70?100米。
7.3.2.3
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应为30?50米。
7.3.2.4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宜建设卫生防护林带。
7.3.2.5
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7.4
高尔夫球场绿地
7.4.1
高尔夫球场绿地应充分利用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
7.5
附属绿地
7.5.1
单位附属绿地
7.5.1.1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7.5.1.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3章3.5节的有关规定。
7.5.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5.5节的有关规定。
7.5.1.4
其他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7.5.1.4的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7.5.1.4
用地类型
单位类别
绿地率(%)
政府社团用地
医院、疗养院
≥45
学校、机关团体
≥40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30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旅馆
≥30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
≥20
对外交通用地
交通枢纽
≥20
仓储用地
≥20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0
 
7.5.2
道路广场绿地
7.5.2.1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7.5.2.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7.5.2.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
7.5.2.4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7.5.2.5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7.5.2.6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7.5.2.7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7.5.2.8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7.6
其它绿地
7.6.1
凡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工造林。
7.6.2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的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版权所有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