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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