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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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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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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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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 |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20%~2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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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 |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
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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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类别 |
道路网密度(km/km2) |
道路宽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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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
0.3~0.4 |
3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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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路 |
0.4~0.6 |
3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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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路 |
1.2~1.8 |
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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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干路 |
1.6~2.4 |
2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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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路 |
5.5~7.0 |
12~30 |
注: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道路红线宽度应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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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
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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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 |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容积率较高及商业集中的地区,应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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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2 |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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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3 |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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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4 |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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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5 |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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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6 |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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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7 |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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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8 |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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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9 |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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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0 |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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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1 |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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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2 |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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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3 |
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必须采用人行立体过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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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4 |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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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5 |
自行车交通宜与机动车交通分离。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设置时人行道宜在自行车道外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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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6 |
在适宜地区可设置自行车休闲专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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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7 |
交通集散广场应设置在出入境口岸、港口及车站等地,其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人流量及用地条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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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8 |
交通集散广场应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宜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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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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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它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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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
应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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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公共交通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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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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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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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 |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2.3.2.1的规定。 |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表1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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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类型 |
规划面积标准(m2/标准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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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末站(枢纽站) |
8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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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
7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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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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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80~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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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2 |
新建大型居住区,可按每万人1000~1200平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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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
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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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1 |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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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2 |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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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 |
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内的用地性质进行布置,并应考虑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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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机动车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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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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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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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1 |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12.4.2.1的规定。 |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表1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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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分类 |
单位 |
①标准 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上下客货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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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
单元式住宅、单身宿舍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① 0.6~1.0
② 对小户型的住宅取低限
③ 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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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①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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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
商业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① 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以上部分取0.4~1.5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4~0.6
③ 每1000 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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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购物中心、专业批发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①0.8~2.0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8~1.2
③ 每1000 m2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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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餐厅 |
车位/客房
车位/10座 |
① 0.2~0.5车位/客房,0.8~2.0车位/10座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商业区,取0.2~0.3车位/客房,0.8~1.0车位/10座
③ 每100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 |
续表1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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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分类 |
单位 |
①标准 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上下客货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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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
行政办公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① 0.4~2.0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4~0.8
③ 每2000 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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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办公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① 0.3~1.0
②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3~0.5
③ 每2000 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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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
厂房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① 0.2~0.6
② 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所提供的车位半数应用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及装卸货物之用
③ 在面积不少于45m×40m的地盘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装卸货泊位外,应另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供货柜车使用。对面积少于45m×40m的地方单独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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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 |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
① 0.4~0.6 |
|
公
园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车位/1000m2占地面积 |
① 0.5~1.5 |
|
其它公园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文
体
设
施 |
大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① 3.0~4.0
②进行专题研究 |
|
小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① 2.0~3.0 |
|
市级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① 4.5~5.5
③ 每1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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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① 2.0~3.0
③ 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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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① 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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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① 0.7~1.0
②需进行专题研究 |
续表12.4.2.1
|
用途 |
分类 |
单位 |
①标准 ②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③上下客货泊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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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 |
① 3.0~4.5
②需进行专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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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设
施 |
区以下医院 |
|
① 每1诊室设1至2个小汽车泊位
③ 1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使用;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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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以上医院 |
车位/病床 |
① 0.4~0.8
③ 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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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设
施 |
中学 |
车位/100学生 |
① 0.7~1.5,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 每3~5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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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车位/100学生 |
① 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 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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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车位/100学生 |
① 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③ 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3)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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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2 |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12.4.2.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表1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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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微型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铰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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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算系数 |
0.7 |
1.0 |
2.0 |
2.5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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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
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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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1 |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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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2 |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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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3 |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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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4 |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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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5 |
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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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6 |
为残障人士等特殊使用者提供的停车设施宜在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上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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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公共加油站 |
|
12.5.1 |
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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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
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2.5.2的规定。 |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表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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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
300 |
500 |
8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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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hm2) |
0.12 |
0.18 |
0.25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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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
城市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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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 |
城市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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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 |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