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1) 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2) 对单独编制的城市重点地段(主要指《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地段)的城市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3) 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a)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b)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跨海大桥等;(c)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 对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5) 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由1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任。其他委员由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雕塑、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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